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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提醒:压力容器进境需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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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一批从日本进口的车床加工设备进行到货检验时,发现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压力容器,但贸易各方均无法提供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该批设备做出了退运处理。

       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有泄露、燃烧甚至爆炸的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对于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境外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天津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进口商:从国外进口设备时,除要关注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还应重点关注设备是否配置了压力容器部件、制造商能否提供必要的许可证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