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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关于增加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业务受理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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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各派驻纪检组: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天津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决定调整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业务分工,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和检务窗口承担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和检务窗口根据《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负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和备案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和检务窗口承担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和检务窗口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的规定,负责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企业备案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和检务窗口均可受理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范围内企业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

四、东疆局、机场局、保税办、临港办、新港办、北疆办、北港办按照《关于做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检食监〔2012〕165号)要求,原有工作模式不变。


天津检验检疫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