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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关税减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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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进口贸易量的逐年递增,中国政府为了减少贸易逆差,促进与国际贸易伙伴的双赢,近年来与东盟十国、巴基斯坦、新西兰等区域性协定,对很多进口产品在框架内实行关税减免,最低可减免至零。

对于符合关税减免的产品和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海关税则》里有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今天主要介绍一下申请关税减免时通常会遇到的因为航线选择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于申请关税减免通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直航船,一种是运输的过程中有转船的情况。


  1. 直航船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原产地证,在进口时根据原产地的不同即可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2. 转船的情况下,不仅需要提供海关规定格式的原产地证,而且需要提供转船未加工证明。转船未加工证明也同样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转运港与起运港属于同一贸易协定,可享受一样的关税减免时,船公司出据铅封未改变证明即可;一种是转运港与起运港不属于同一贸易协定,不享受一样的关税减免,则需要转运地海关出据转运未加工证明。
  3. 转运港与起运港不属于同一贸易协定,又不能提供转运港海关出据的转船未加工证明,如果申请关税减免可以申请海关验货。验货时,重点查验集装箱铅封是否变动,产品上的原产地标识是否与原产证上的出产国一致等,验货完毕也可申请关税减免。


当然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低迷,全世界的目光都在聚焦中国,我相信还会有更多的国家会和中国达成区域合作协议,也会有更多税负方面的互相减免,操作流程及要求也会随之改变,我们会及时更新,敬请各位新老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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